>   新闻动态
  >   媒体报道
 
您的位置: 广金空调净化 >> 新闻动态 >> 《江苏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江苏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07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选择南京、苏州、常州、泰州等4市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试点(下简称试点)。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情况等,掌握公共场所对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及清洗消毒工作的需求;
(二)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和服务能力建设。分析辖区内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工作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等能力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三)探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手段。制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探索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和监督信息公示,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模式。
二、组织领导
(一)试点工作在省卫生厅领导下,由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承担,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和检查指导。成员如下:
组 长:陈 华 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周 玲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
吴红辉 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李延平 省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连生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
成 员:时玉昌 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王金敖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四处主任
陈晓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疾病防制科科长
匡国正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四处副主任
甄世祺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疾病防制科副科长
王彩生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部书记
(二)领导小组下设卫生监督组、卫生学检测和评估组和技术评估专家组,组成人员及职责任务如下:
1、卫生监督组
组 长:李延平 省卫生监督所所长
副组长:时玉昌 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王金敖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四处主任
成 员:匡国正、杜晨阳、张剑、黄凯云、张兵
职 责: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并对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和清洗消毒及卫生学评估工作进行全过程卫生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邀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专家参加。
2、卫生学检测和评估组
组 长:陈连生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晓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疾病防制科科长
成 员:甄世祺、王彩生、张秀珍、张剑、丁震、周连、季莉莉
职 责:负责制定卫生学评估调查测试方案及调查测试仪器和调查测试技术工作,完成调查测试报告和清洗消毒卫生学评估报告。同时,在实施技术评估中,邀请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3、技术评估专家组
组 长:陈连生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
副组长:李延平 省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时玉昌、 陈晓东、王金敖、王彩生、匡国正、甄世祺、杜晨阳、张剑、张秀珍、史志扬、谢景欣、徐燕、杭万双
职 责:建立技术评估专家库;负责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宣贯培训;负责对各市卫生学评价机构、清洗消毒机构的宣贯培训和技术评估;探讨研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疑点和技术测试、清洗消毒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摸索卫生学评价、技术测试和清洗消毒的新技术、新方法。
(三)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各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按卫生部有关要求,安排相关工作。
请试点市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的统一布置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进度
(一)宣传发动和培训阶段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清洗消毒机构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发动、教育,以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清洗消毒机构的领导、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能熟悉、了解工作原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保证工作质量。
1、卫生监督组主要对试点市的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专业清洗消毒机构等开展卫生部管理办法及相关卫生规范要求、室内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工作原理及污染途径、卫生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等的宣传、教育、培训。
2、卫生学检测和评估组主要对试点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清洗消毒机构开展相应卫生规范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3、技术评估专家组主要对试点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程序及卫生学评价及清洗消毒技术的教育和培训。
(二)试点工作阶段
根据近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情况,选择南京、苏州、常州、泰州四市进行试点。每个市选3-5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作为试点单位。
1、试点方法及内容
(1)卫生监督组进行摸底调查:①摸清全省宾馆、饭店的数量;②摸清这些经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时间;③摸清这些经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④摸清这些经营单位不同建设年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污染现状。
(2)试点单位向卫生监督组提交有关内容:①该单位所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时间;②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工作运行原理;③每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实际工作时间;④有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⑤床位数及使用率情况;⑥现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走向、管道内表面积等;⑦最近一次维修、清洗时间。
(3)卫生学检测和评估组对污染现状调查:①进风口位置、截面积(估算进风量),周围有无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性质等;②出风口位置、截面积(估算进风量),周围环境等;③风机容量、效率等;④冷却塔设置位置、周围环境等;⑤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测试;⑥各环节污染状况测试;⑦污染物种类。
(4)提出测试、调查报告。
(5)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机构。
(6)专业清洗消毒机构提出清洗消毒方案。
(7)清洗消毒后卫生学检测,提出卫生学评估报告。
2、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2007年9月上旬,举行全省试点工作启动仪式;
2007年9月中旬~10月上旬,宣传发动、筹备阶段(宣贯培训、选择、联系试点单位、准备资料、仪器等);同时进行各卫生学评价机构和清洗消毒机构的技术评估工作;
2007年10月中旬~2007年12月中旬,试点工作实施阶段;
2007年12月下旬~2008年2月,总结阶段,提出试点总结报告。
四、职责分工
(一)各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调查(附表1)
2、卫生监督机构能力调查(附表2)
3、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5、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6、对卫生监督员及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规范的宣贯培训。
各卫生监督所应在每月的25日前,将该月的工作情况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二)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要求,负责辖区内的技术指导和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能力调查(附表3);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情况调查(附表4)
3、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4、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要求,对乙级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5、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通过卫生学评价技术评估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学评价。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不同建设年代经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污染现状进行摸底调查。
7、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工作情况,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消毒的有关机构进行建档和资质管理。
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专业清洗消毒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取得资质论证资格后,方可开展清洗消毒工作。主动接受卫生监督,服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有清洗消毒全程录象,并提供公共场所经营者保管,以保证卫生质量。
五、试点要求
贯彻落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是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保障公民健康的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要做大量的、艰苦的、细致的工作。因此,对该项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实装备,上下协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试点工作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尤其针对一个办法和三个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提出建议和措施,同时要积极做好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调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清洗消毒单位的积极性,强化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扩大试点工作的社会影响,以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Copyright © 2024 广金空调净化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蜀ICP备19040322号-2